出版合同(台港澳版权)
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合同》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目前,在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活动中,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权利授让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统一,内容简繁各异,主要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给版权管理机关审核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结合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特点,本着简便、实际、有效、易行的原则,拟制了适用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示范出版合同,以供版权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权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之 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征得书面意见),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 1.版税:版定价 × % ×印数 第一版最低印数为 册;每册定价为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版〔 元/每千字〕+〔基本稿酬 %/每千册〕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条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 月内出版该作品之 版,并于出版后的 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 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 版权使用费以 结算。 第六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 进行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或 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日期为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