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 │合│ 费,不付货款。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 _______________ │ │同│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
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