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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3)

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 )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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