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执行,初始工资额为 元/月或 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
(2)劳动定额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 日发放 (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 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
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