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的几点思考(2)
医院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各相关科室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处理这件事。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如封存病例等。切勿踢皮球一样推诿患者,激化矛盾。对患者应有足够的理解和耐心,这样可避免一部分医疗纠纷向恶性发展。 2、当患者认定是医院造成的医疗差错时,医院应提醒他申请医疗鉴定并提供法律范围内允许提供的材料。但相当一部分患者拒绝鉴定。一是因为没有胜诉的把握;二是对医疗鉴定机构的不信任;认为病人是在你医院诊治的,出了问题我就找你说事。所以,在僵持之间就激化了矛盾。极易引起群发性事件。(能否医院率先提出鉴定?) 3、在赔偿上,一方面一部分领导和普通群众认为,出一点钱把事摆平了算了,人家好歹死了人或受到了伤害,这么大医院,何苦让他闹呢。但是另一方面,医院也有难言之隐。医院作为国家的医疗机构,上级部门和医院也不允许国有资产随意流失;其次,一闹就妥协,只会助长各种无理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第三,患方拿到钱后,反过身来就告医院,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并口口声声称,如果不是事故,你们给我钱干什么;第四,患者的漫天要价使医院不能忍受。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并引发群体事件,这时,医患双方已没有信任度可言,这就需要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避免事态进一步趋于恶化。 五、公安机关处理群发事件中责任重大 一旦引发群发性事件,公安部门的及时介入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尤其显现重要意义。在去年我院出现的一例医疗纠纷中,患者因妊高症入院,生产时出现大出血和羊水栓塞。后并发DIC,经抢救无效该产妇死亡,患者家属一口咬定是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向医院索要赔偿,一开口就要60万,遭到医院拒绝。患者家属纠集数十人包括十多名外地在邢打工人员数次围攻医院。辱骂推搡医务人员,焚烧冥纸,围堵相关科室,严重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坏影响。内保分局数次及时赶到,制止了患方的一些过激行为,保护了国家财产,使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这说明,公安部门的震慑力量是促成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1年,由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卫通(2001)12号文明确通告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对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份规定至今执行起来不容乐观。像目前只要发生群体性事件,患者常见的行为如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自由的,故意损坏医院公私财物的,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的都是屡见不鲜,但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群体事件中患方的嚣张气势。所以,我建议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感。 出现医疗纠纷,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我希望医疗机构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减少和化解医疗纠纷,营造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使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