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法律剖析材料(2)
2013-05-21 01:16
导读:无独有偶。**省**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自20**年建院以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7件14人,其中涉及农村干部的案件就有6件12人;重庆市政法机关所做的一
无独有偶。**省**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自20**年建院以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7件14人,其中涉及农村干部的案件就有6件12人;重庆市政法机关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
“在村干部腐败案中,大权在握的村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犯罪占非常大的比例。另外,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这‘三大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形也并不鲜见。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数百万,甚至几千万元。”**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董钊曾对媒体这样表示。
“在不少地方,腐败村官富得流油,集体却一贫如洗。这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张虎林说,村干部本应为农民的“带头人”,有些却蜕变为农民身上的“寄生虫”,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位小权大缺少监督
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
究竟是什么使得这些村官如此胆大妄为?
“村委会权力太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村民自治主要权利应当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8个方面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策,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决策权并没有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这就使腐败有了潜在的可能。
而权力之手最容易伸向金钱,尤其是在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时。有专业人士曾这样归纳:有的村,村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更有甚者,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有一定的亲缘关系,钱账不分,白条坐收坐支,缺乏制约;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惟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这些都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公开村务、公开账目对防止村干部腐败有好处。”**对记者说,可是村干部如果不公开账目,农民也没啥好办法。
因为看不到账目,一些村民代表根本就不清楚财务家底,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就形同虚设。“公示墙”、“明白纸”,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弄墙”、“糊涂纸”。
记者了解到,虽然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已经搞了好多年,各地也出现了许多好的做法,如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公开,村里重大项目或开支由村民理财小组商量讨论,村级财务实行“双代管”等,但有些地方或单位只是走过场、搞形式。
“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背景和成因十分复杂,但主要与村里的民主氛围、村务公开透明程度密切相关。”张虎林说。
有人指出,上级部门监督不到位是另一个原因。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一些地方对村干部腐败案件,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有关部门对于村干部的管理,也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一些乡镇干部反映,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乡政府对村干部不好监管。他们感叹:“老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
专家对此做了更深层的分析: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连被监督的份儿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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