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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年终工作总结(6)

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世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规律。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
    15.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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